成都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对办学场地具体要球,如(消防装修)_四川成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辐射安全许可证代办,办学许可证办理,代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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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对办学场地具体要球,如(消防装修)

发布日期:2021-03-04 发表人:专业代办

为什么培训机构设立前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或安全检查?

答:培训机构人员密集,服务对象以青少年儿童居多,培训期间通常脱离监护人监护,一旦发生火灾首当其冲。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规范审批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及《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9)16号)第二十五条“按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等要求,培训机构作为特殊场所,在取得办学许可前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或安全检查。



【小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定义“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为人员密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数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 修订)》第六条明确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包括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