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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发布日期:2022-11-21 发表人:专业代办

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区(市)县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训)组成;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30万元。

举办者以货币出资的,筹建时应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时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举办者以实物、不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在培训机构登记后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5层以下。租赁场地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3平方米。

(三)设施设备。

2. 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符合培训内容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2/3的免鉴定)、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或消防安全评估)。要建立相关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第七条  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章程,应当依章程建立健全教学、教研、收费、退费、安全、人事、资产财务、校务公开、卫生防疫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办学宗旨、规模、举办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党组织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培训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

第八条  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前,由举办者依法制定培训机构章程,推选培训机构首届理(董)事会组成人员;正式设立后,应当依法依规依章程完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未建立党组织的党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监事会由1/3。教职工人数少于170岁,胜任工作,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3年以上从业经历。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许可证批准的岗位应与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相符)、工作类居留许可、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

第十条  培训项目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背科学伦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3545502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