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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合伙协议

发布日期:2020-06-15 发表人:专业代办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名称:XXXX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XXXX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发展多种形式经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经共同协商,成立本合伙企业,为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合伙协议。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XXXX

合伙期限为XX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XX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个,分别是: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住      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单位:万元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承担责任方式

出资方式

评估方式

认缴

出资额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

第十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按期缴付出资,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XX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有上述情形而被除名的,应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